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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老旧小区车位如何分配)

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老旧小区车位如何分配)

一、小区车位使用权归谁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3、面积分摊说指的是依照小区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小区的公摊面积作为判断车位、车库权属的依据。一般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都有对公摊面积的约定。依据相关的规定,房屋的销售面积是套内面积与公用面积的总和,由摊得公共面积的业主来共同享有公用面积的产权。

4、因此有学者指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的分摊范围,是我们判断附属设施所有权是否属于全体业主的基本依据。如果小区车库和车位在销售中并没有被计算在分摊面积范围之内,那么车位、车库的产权应当归开发商所有。

5、若反之,那么业主应当可以享有车位、车库的产权。这种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找到了业主与开发商间及各业主间的平衡点。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车库大多作为小区的专有部分,其有独立的产权。下所以在销售的时候,小区车库的面积一般是不计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积进行分摊的,若是进行了分摊就代表否定了车库的专有部分的属性。

6、同时,并非每户业主都有私家车并有停车的需求,将车库的建设成本分摊到公摊面积,对于没有私家车的业主来说也是极为不公的,亦不符合这些业主的意愿。

7、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小区的车位所有权到底属于谁

1、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全体业主、开发商或国家。小区停车位面积分摊的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停车位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位产权的归开发商所有;小区停车位属于国家强制配套人防工程的归国家所有。

2、地面停车位所占用的土地,要么是小区内的道路,要么是小区内的公共绿地,要么是小区内的其他公共场所,无论是占用的是哪一种土地,都是归业主共有的,所以,建在这些土地上的车位,毫无疑问是归业主共有。

3、但是要注意,这类车位是无产权的,代表业主的业委会无权对这类车位进行出租、出售的,但可以自行收取或委托物业收取看管费(当然也可以免费)。毕竟车停在小区内,物业是需要对其进行管理的,管理服务需要成本,所以收取必要的管理费。

4、收取管理费,对物业来讲可以提高物业费收入;对车主来讲,停在这类车位上,也更加放心。如汽车出现损坏或其他意外,管理人是需要负责的,因为你收了钱,但充分履行了管理义务情况下,责任可以免除。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6、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

8、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

10、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三、小区停车场产权归属

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归属权是全体业主所有的。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实际上是依附于房屋单元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不完全物权。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停车位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位产权的归开发商所有;小区停车位属于国家强制配套人防工程的归国家所有。

买房者在挑选房屋时都会谨慎对待,因此购买车位也必须要谨慎,买房者看车位时一定要要实地进行考察,要对车库的规划图进行了解一番,在交房验收时车位也必须要进行验收,主要是验收车位是否出现防潮,电路,监控和一些细节上的情况。

买车位时必须要知道自己买的是什么产权类型的车位,若是人防车位的话,买房者只有买车位的使用权,但没有所有权。因此买房者必须要知道自己购买的车位是租用的还是能直接办产权证的,买房者千万不能相信开发商口头上的承诺。

买车位和买房的性质是一样的,买房者能直接选择贷款方式进行购买,但要注意的就是,车位在购买以后还必须要缴纳一些其他的相关费用,比方说车位的管理费,还有车位的税费等,并且买车位一般都用不了公积金贷款,买房者只能选择用商业贷款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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